众所周知石油管道建设一般战线很长并且地下石油管道的建设会对当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产生 的限制,所以建设地下石油管道时往往会妨碍到建设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很有可能发生纠纷影响项目的运行。
我国管道公司在承建项目时要注意前期的合同谈判中 加合法,明确业主( 石油公司或跨国石油公司)应提前取得土地使用权,避免项目施工时遇到当地单位或人员的阻挠,产生土地使用权和工农纠纷,导致石油管道公司承担不 的损失。例如我们在哈萨克斯坦的管道建设中,由于哈萨克斯坦的土地和能源都归 所有,因此我国同哈萨克斯坦签订的石油合同往往都是以该国政府作为一方合同的主体,而我方石油公司作为另一合同主体,中国的石油公司要自己承担勘探成本、运输、管道建设的基础费用。在合同谈判时我国的管道公司应注意此细节,应该在合同中甲方的义务中增加甲方应负责协调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地下空间使用权无瑕疵,协助管道公司办理相关证件的条款,否则一旦出现因土地使用权和当地单位或公民产生纠纷导致停工费也是不小的数目,会给我国管道公司带来很大
的损失。
与此同时,石油公司在运行项目时,如何合法、的取得我国土地使用权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中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是哈萨克斯坦,该公司若要在我国进行管道建设时应事前取得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气然而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具有 的变化性,土地使用权进行质押担保时它的附属物也会随之抵押。石油公司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一种的较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若该权利不稳定经常会变 权利主体这极不利于石油管道的保护。此外,石油公司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上也要办理繁杂的手续,这些都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运行。石油管道建设很大程度上是在利用土地地下空间,并且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利用有其性和重要性,而这项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石油管道建设时产生风险,顺利的运行管道建设项目,减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产生就应在法律上
进行专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这方面的法律。